劇場聲學設計要點
一、劇場設計應包括建筑聲學(含室內音質設計及噪聲控制兩部分內容)設計;建筑聲學設計應參與建筑及裝飾設計全過程。
二、擴聲設計應與建筑聲學設計密切配合;裝飾設計應符合聲學設計要求。
三、自然聲演出的劇場,聲學設計應以建筑聲學為主。
觀眾廳體形設計
一、觀眾廳每座容積宜符合下表規定:
劇場類別 | 容積指標(m3/座) |
歌劇 | 4.5~7.0 |
戲劇、話劇 | 3.5~5.5 |
多用途(不包括電影) | 3.5~5.5 |
設置擴聲系統時,每座容積可適當提高。
二、觀眾廳體形設計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觀眾廳體形設計,應使早期反射聲聲場分布均勻、混響聲場擴散,避免聲聚焦、回聲等聲學缺陷。電聲設計應避免電聲源的聲聚焦、回聲等聲學缺陷。
聲學裝飾應防止共振缺陷。
2、 樓座下挑臺開口的高度與挑臺深度比,宜大于或等于1:1.2,樓、池座后排凈高應大于或等于2.8m。
三、觀眾廳聲學設計應包括伸出式舞臺空間。
四、劇場作音樂演出時,宜設置舞臺聲反射罩或聲反射面。
觀眾廳混響設計
一、觀眾廳滿場混響時間設定宜符合下列規定:
1、根據使用要求及不同體積,在500~1000HZ范圍內宜符合下表規定:
使用條件 | 觀眾廳混響時間設置 |
歌舞 | 1.3~1.6s |
話劇 | (2000~10000m3)1.1~1.4s |
戲曲 | |
多用途、會議 |
2、混響時間頻率特性,相對于500~1000HZ的比值宜符合下表規定:
使用條件 | 125Hz | 250Hz | 2000Hz | 4000Hz | 8000Hz |
歌舞 | 1.00~1.35 | 1.00~1.15 | 0.90~1.00 | 0.80~1.00 | 0.70~1.00 |
話劇 | 1.00~1.20 | 1.00~1.10 | 0.90~1.00 | 0.90~1.00 | 0.70~1.00 |
戲曲 | 1.00~1.20 | 1.00~1.10 | 0.90~1.00 | 0.90~1.00 | 0.70~1.00 |
多用途、會議 | 1.00~1.20 | 1.00~1.10 | 0.90~1.00 | 0.90~1.00 | 0.70~1.00 |
上列混響時間及其頻率特性,適用于600~1600座觀眾廳。
二、混響時間設計,采用125、250、500、1000、2000、4000、8000Hz等七個頻率;設計與實測值的允許偏差,宜控制在10%以內。
三、伸出式舞臺的舞臺空間與觀眾廳合為同一混響空間,按同一空間進行混響設計。
四、舞臺聲學反射罩內的空間屬觀眾廳空間的一部分,具有舞臺反射罩(板)的觀眾廳的混響應另行設計。
五、舞臺及樂池應作聲學設計